南京林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修改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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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明确票据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原《南京林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南林财[2005]01号)。 一、票据分类及适用范围: 票据分为两类:外购票据和自制票据。 1、外购票据: (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事业服务收费。 (2)“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有关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结算。 (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接受各项捐赠的收入。(每张收据后必须附有捐赠协议)。 (4)“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上缴非税收入。 (5)“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用于经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按章程收取的会员会费。 (6)“南京林业大学学生收费专用收据”:用于学校向财政厅专门申请印制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7)“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用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8)“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学校科研课题的收入。 (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学校经营收入。 2、自制票据: (1)“南京林业大学内部结算凭证(四联单)”:用于校内各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的管理行为。 (2)“南京林业大学校内回收凭证(订本)”:用于校内费用的回收。 (3)“南京林业大学费用回收凭证(机打)”:用于学生超额电费的回收。 (4)“南京林业大学学院出车单”:用于学院汽车出车。 二、票据的管理: 各使用票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领用票据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管理,单位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申请使用的票据负责。 1、票据的申领:需领用票据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局或校财经小组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使用。票据领用实行“缴旧领新”制,即必须将原已领用票据缴销后,方能再次领用。 2、票据的使用: (1)领用票据时,要当即检查所领票据有无错号、缺页等印刷错误现象,如果发现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 (2)各单位领用的票据,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票据专管人员工作调动或调离单位,必须将领用票据及《领用证》与接管人员进行清点和当面移交。如发生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处。对属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3)各单位不得使用自购或自制票据,应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不得转借、买卖、代开、串用、擅自销毁票据。 3、票据的缴销: (1)票据用完或收费事项结束,及时将款项与记帐联解交财务处会计科入帐,会计人员核收无误后,应在入帐票据的最后一张存根联上登记此次入帐的起止票据号、合计金额、入帐的凭证号、日期、并签名盖章,如有作废票据,也要注明作废票据号,加盖“作废”戳记。 (2)使用票据人员在票据封面填上使用起讫日期,在“封二”填写“票据使用情况表”,将领用人、领用日期、起讫号码、份数、缺号、作废号、缴销日期、收入合计等情况填写其中,交财务处管理科,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合格后,在《学校记录簿》、《领用证》中分别登记注销。 (3)票据实行年度核检制度,每年12月为定期核检月。每年的1月1日后可开始领用当年票据,当年领用票据12月25日之前必须交回,如不按时进行核检交回,将停止单位下年度票据领用。 4、票据的清理、销毁:管理科票据专管人员对各单位缴回的票据存根应仔细核对,对已作废和保管5年以上的票据存根按票据保管要求进行清理造册,报学校批准后销毁,审计处,校档案室负责监销。 三、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票据在财务处领取,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部交财务处核算管理;实施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一律不得使用事业服务类收费票据,由各单位自行购买税务发票,并按税务部门规定管理。 本办法适用校内各单位。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严禁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随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一经财政、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查出,后果由违规单位自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南京林业大学 201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