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后如何计算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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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后如何计算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我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教职工9月份开始工资、薪金按新的工薪税率表执行。 新的税率表如下:
例如:某教师应税收入合计6000元,免税合计4000元(扣除标准3500+公积金+失业保险等)。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应税率为10%,速扣数为105元。应缴所得税为95元。 即:(6000-4000)*10%—105=95(元) 或者是:1500*3%+500*10%=95(元)。
南京林业大学 财务处 201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