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免征额及税率调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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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免征额及税率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使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现学校对教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含外籍人员)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附件2)计算应纳税额。 二、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所得 校外人员取得的劳务费计税目前暂无变化,即仍按原税法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税款。2019年1月1日起将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综合所得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 财务处将密切关注税务局最新政策通知,并向大家及时推送。 财务处 2018年9月30日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使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722680/content.html 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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