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关问题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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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关问题解释
全校师生员工: 《南京林业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南林财【2014】10号)实施以来,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的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我们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对新差旅费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1、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补助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个人自理。 2、南京行政区域内(包括江宁、高淳、溧水、六合等十一个市辖区)不予计算出差补助。 3、研究生出差是否给予补助由项目负责人注明,并签字确认;本科生出差不予补助。 4、乘坐飞机出差的,凭电子客票行程单在规定标准内报销。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5、委托旅行社或中介服务机构采购飞机票,开具中介服务机构发票的,报销时应附中介服务机构盖章确认的费用明细清单或差旅行程单等证明材料,在规定额度内报销,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差补助,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及补助;委托旅行社或中介服务机构代订住宿费,取得代订单位住宿费票据而未明确实际住宿时间、地点的,报销时应附代订单位盖章确认的实际住宿地点、时间、人数、金额等明细费用清单,在规定额度内报销,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差补助,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及补助。 6、租用校内公车出差,报销时须提供车队内转凭据、结算路单、住宿费票据同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人数等)后方可凭据报销,不予计算出差交通补贴;自备车辆(仅限科研经费)及租用校外车辆出差的,须提供完整的出差行程记录凭据(如加盖租车公司公章且注明起止地点、时间等的费用清单)、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住宿费票据,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人数等)后方可凭据报销,不予计算出差交通补贴。 7、有住宿费票据,无城市间交通费或仅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须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预算经费支出的情况说明须经所在部门处(院)长签字后凭票实报,不予计算出差补贴;科研经费支出的情况说明经与科技处协调,须经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处(院)长同时签批后凭票实报,凭票实报,不予计算出差补助。 8、无住宿费票据、仅有连续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对方单位接待除外),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预算经费支出的情况说明须经所在部门处(院)长签字;科研经费支出的情况说明经与科技处协调,须经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处(院)长同时签批。 9、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10、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会议通知注明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可以计算补伙食助;会议通知未注明食宿自理的视同会议统一安排,会议期间不予计算任何补助。 11、报销公交卡及市民卡充值票据的须附对应的充值单。 财 务 处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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