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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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财教〔2008〕193号、苏财规〔2012〕21号文件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