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花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
|
|||||||
苏财规【2010】20号
第一条 为增强江苏高等教育的国际吸引力,吸引和鼓励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江苏普通高校接受学历教育,省政府特设立茉莉花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茉莉花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学生是指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江苏地方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 第三条 茉莉花奖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茉莉花奖学金用于奖励2010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学生。 第五条 茉莉花奖学金标准为:研究生3 万元/学年,本科生2万元/学年。 第六条 申请茉莉花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符合申请学校的入学条件;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高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人数等因素将茉莉花奖学金名额分配下达给各高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茉莉花奖学金名额的同时,向有留学生培养特色的高校适当倾斜。 第八条 茉莉花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茉莉花奖学金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高校外国留学生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茉莉花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10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并由省财政厅下达经费指标。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茉莉花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茉莉花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茉莉花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高校茉莉花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效益等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各校茉莉花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的情况,将作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配下一学年奖学金名额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